快捷方式:发布信息| 收藏公司

瑞涌投资,东营投资理财咨询,投资理财咨询

产品/服务: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7-07-05 02:12
单价:
面议
供货总量:
10000 件
立即询价

(发货期限: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天内发货)

诚信档案

  • 所在地区:山东
  •   
  • 收藏本公司 人气:719
    • 详细说明
    • 规格参数
    • 联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然而按照物权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由于抵押权和质权均为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则上应以抵押权和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和质权顺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权和质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
    有人认为,在质权先于抵押权设定的情况下适用《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会使质权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甚至有因为质押人将质物恶意再进行抵押而使其质权落空的危险,但其实质上体现了立法上鼓励抵押的价值选择,因为抵押较质押更能在满足担保之外发挥物的经济效益。也有人认为,质权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法,而何时转移占有难以确定,即质权设定的时间难以认定,而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更为明确,更具有公信力,因此抵押权有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按照国务院[1998]第247号令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借贷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该批复还规定: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您可以通过以下类目找到类似信息: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360财经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规避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