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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产品净值离奇变脸 投资者维权突遭不明气体

2017-09-09 11:25:25  阅读:6361+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孟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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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产品净值离奇变脸 投资者维权突遭不明气体

  第一财经日报 王嘉

  2015年4月底,私募投资者陈方(化名)购买了上海元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元普投资”)旗下的一款混合型私募基金“金牛4号”。一年封闭期内,陈方在公司官网查询到的产品单位净值都在0.9元以上,但2016年4月再到托管券商平台上一查却变成了0.27元。

  “净值究竟看哪里?产品宣传资料里明明写着0.88元止损,为什么会亏到2毛多?”先打款后签订基金合同的陈方心里满是疑惑,向元普投资讨要说法和解决方案。

  8月30日,包括陈方在内的一行4位投资者来到元普投资位于上海杨浦区滨江国际广场的办公室,试图与公司方面商讨解决方案。另一位投资者王明 (化名)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透露,上午11点30分左右,公司大厅的门突然被锁住,同时自己闻到了一股 “不明气体”。“一位68岁的老人当时就昏厥过去了,皮肤发红,眼睛充血流泪。后来下去之后我就报警了,110、120都来了。”王明向记者描述当时场景时展示了当天的照片。

  “当时投资者和我们公司的员工都感到不适,是有一些气体。”元普投资9月1日回应本报记者称,“公司今天跟警方对接了,警方把气体就定性为‘不明气体’。”

  投资纠纷再生枝节,究竟发生了什么?

  产品净值离奇“变脸”

  本来还为自己购买的私募产品躲过了股灾而庆幸,却没想到封闭期即将打开时会遭此“晴天霹雳”。据陈方向记者回忆,自己在2015年4月21日打款100万元认购了元普投资旗下的产品“金牛4号”,该产品正式成立于5月11日,正值牛市最高点。

  随着股市调整汹涌而至,陈方和众多投资者一样,对自己持有产品的情况十分关心,几乎天天查产品净值,看公司公告。

  “股灾的时候,我好几次打电话问客服产品的情况。他们就说看官网净值就行了,一直维持在0.9元以上,夸自己股灾也躲过去了。”陈方回忆当初的查询情况,“金牛4号”虽然也在暴跌中受过一些损伤,但从官网上通过用户名和密码查到的净值始终维持在0.85元以上。

  陈方给记者的截屏记录显示,“金牛4号”3月25日的净值为0.94元。“2016年4月28号,公司发来短信,托管人招商证券为服务平台做了优化升级,让我们登陆招商证券投资人服务平台进行激活验证及用户名变更操作。登陆一看却发现,4月22日的净值显示是0.2733元!”面对“9毛秒变2毛”, 陈方当即慌了神。

  经过与元普投资的多次交涉,陈方终于才明白,自己认购的“金牛4号”实际上是“富安达-元普金牛4号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劣后)份额,带有2倍杠杆。而元普投资官网上显示的“金牛4号”净值,是前述资管计划(母基金)的净值,并非其持有的子基金净值。

  “本该查到的是子基金净值,为什么显示的会是母基金净值?”陈方有些愤怒。

  面对投资者的问询,元普投资于2016年5月末向投资者发送了落款为5月6日的《关于金牛4号基金运作情况的说明》,公司在文中承认了净值公布上的问题,向投资者致歉,同时表示将以自有资金把“金牛4号”的单位净值补至0.42元,并放弃母基金和子基金中公司可能提取的包括管理费在内的一切费用,作为收入计入产品净值。

  而正当投资者仍在焦灼等待公司“抬高“净值之时,8月9日,包括陈方在内的投资者却在事先没有被告知的情况下收到了回款,这也就意味着产品被清算了。

  “清算报告落款是8月2日。我是8月9日早上10点32分,收到245,861.88元的回款。初始投入了100万元,最终按照0.2458的净值清算。净值不仅没有提高到0.42元,还收了管理费等相关费用。”陈方向记者表示。

  心急如焚的陈方和其他投资者从8月10日起便多次赶往公司,“派来和我们谈的人都说自己没有权限,”8月30日,陈方又和几位来自非上海地区的投资者前往公司,结果便发生了文章开头所提到的“不明气体”事件。

  元普投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8月31日,一位投资者代表和公司一位蒋姓副总进行了沟通,元普投资方面承诺在10天之内拿出解决方案。

  先打款后签基金合同

  除却母基金和子基金净值显示的混乱,包括陈方在内的多位投资者还告诉记者,之前对于母子基金的问题并不知情。“如果知道是子基金,存在这么大的风险,我是不会投的。”王明向记者表示。而前述元普投资人士则认为,“我们肯定是讲清楚了优先级和劣后级的差别,母基金和子基金的关系。”

  投资者和元普投资双方各执一词,那么具有法律效力的基金合同里是怎么约定的?

  记者查阅投资者提供的“金牛4号”基金合同,里面关于投资策略的说明是:本基金可投资于【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不超过2:1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并以其持有的进取级份额净资产为限承担投资风险。

  “合同里虽然写’可以投进取级份额’,但这份合同还是看不出金牛4号和母基金之间的关系。”私募律师殷思亮看过投资者提供的产品合同后向记者分析,如果是做子基金,那应当有以该“金牛4号”子基金名义,和母基金之间签署的基金合同。投资若者单凭“金牛4号”的合同,是看不出的母子基金关系的。

  而格上理财研究员徐丽也表示,从投资者提供的这份合同来看,“金牛4号”除了可投资其他资管计划进取级外,还可投资于权益类、衍生品、固定收益和现金类资产。“这种投资范围的约定还是比较宽泛,基本所有投资品种都包含在内,并未明确指出定向投资于结构化产品的劣后级。”徐丽说。

  另外,令多位投资者困惑的一件事是,公司在宣传资料里表示,“金牛4号”设有警戒线和平仓线,0.92元预警、0.88元平仓,但为什么产品净值都降到0.2733元了还没有止损?

  记者查阅“金牛4号”基金合同,没有发现关于警戒线和平仓线的设置条款。而据多位投资者向记者反映,他们都是先打了款,而后才看到并签署合同。

  “我4月21日打款,5月9日给我寄的合同。我打电话去,说详细合同我看不懂,对方说不懂没关系,贴了标签的地方签字就行。日期签4月21日。”陈方如是告诉记者。

  “宣传册上写了止损线和预警线,难道是不算数的吗?”另一位投资者向记者发问,才意识到宣传资料上的信息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投资者知情权往哪搁?

  元普投资5月末向投资者发送的《关于金牛4号基金运作情况的说明》显示,公司曾于2015年8月26日,2016年1月5日,2016年1月7日,2016 年1月11日拿出累计1300万增强基金投入“富安达-元普金牛 4 号资产管理计划”,2016年1月15日,公司以4500万自有资金跟投“金牛4号”。1月28日进行了一次资金回拨。

  “如产品提前终止,进取级份额仍需承担优先级份额的利息,我司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多次以自有资金作为增强资金,将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维持在止损线以上,并继续运作产品从而减少投资者损失。 ”元普投资如是解释过去一年的补救措施。

  但多位投资者并不买账,“这几次补仓没有通知任何人,都是5月6日集中告诉我们。把我们的知情权往哪搁?”王明表示。

  另一位投资者张女士持有的产品是“金牛传奇百年1号A”,成立于2015年7月10日。不同于“金牛4号”没有止损线,该产品合同明文规定预警线0.85元,止损线0.7元。

  “这只产品达到预警线时元普投资没有告诉投资人,2015年9月2日,“金牛传奇百年1号A”净值跌至0.6793元,也没按合同约定强制平仓。”张女士称。

  据记者了解,按照一般规定,当基金产品达到预警线时,基金管理人需要减仓,将账户内的现金提高至一定比例,同时告知投资者。而达到止损线时,基金必须进入强制清算。而在现实中,不少私募管理人会在征得投资者同意的前提下,调低止损线以挽救产品。

  “强制清盘对私募名声影响很大,他们一直不愿意清盘。去年9月要求我们签订补充协议,补仓到0.85,把止损线降到0.6,这和我的风险承受能力已经不匹配了,但我抱着对他们的希望还是同意了。”张女士表示,到了2016年1月25日,产品再度跌破止损线0.6元,公司再度提出补仓并取消止损线。

  由于自身不具备这样的风险承受能力,张女士没有同意公司的提议。“2月14日我致函元普投资,无回应。7月27日我再次致函,要求在开放日赎回,由元普补偿我在开放日赎回净值与止损线0.7至少0.6之间的差额损失。元普投资在招商证券的督促下才于8月23日邮件回复并拒绝我的要求。”张女士表示。

  “销售那边反映,第一次调止损线(2015年9月)是所有投资者同意了。第二次(2016年1月)有一个客户一直不给我们回复,我们在合同里有明文规定,如果不给回复,5天后就视为同意处理。”元普投资相关人士向记者回应称。

  双方再次各执一词,徐丽表示,如果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止损线,在清盘线之上或濒临清盘线时进行补仓,不需要通知投资者。但如果是跌破清盘线后要进行补仓,需要告知投资者并经投资者同意。另外,止损线是合同规定事项,要进行合同条款修改需经全体投资者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才行。

  后续将如何处理

  “我们希望公司能够把净值补到0.68元,公司8月31日表示会在10天之内给解决方案,但这种‘套路’已经有4次了。”经过前后几个月的波折,王明表示还是希望能够尽可能追回损失。而持有“金牛传奇百年1号A”的张女士目前已经准备向上海证监局投诉元普投资,希望监管层彻查公司的违规行为。

  殷思亮则建议称,基金合同是维权依据,投资者可以看投资策略,信息披露等是否违背基金合同约定及政策法规规定等。“如果这个过程是有重大瑕疵,是可以追究管理人责任的。投资者还可以向管理人索要投资交易记录,募集资金投向等材料,寻找基金管理人对该产品投资管理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和损失之间的关系。 根据过错程度,要求赔偿。”殷思亮称。

  “基金业协会最新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要求宣传材料必须与基金合同内容一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在这桩纠纷里,销售机构同样负有责任。”面对投资者先打款后签合同,错把宣传资料当有效文件的情况,徐丽建议,投资者本身也应该仔细阅读合同,知悉合同相关条款,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合 同签署和打款,不应听信一面之词,盲目投资。

  关于元普投资和投资者纠纷后续的解决方案,《第一财经日报》将继续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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