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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违法放贷入刑案”一审判决
柴刚
郝成 5月12日,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对“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河北工行’)职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涉及总金额2700万元。
其中最受的是,岳树林涉“违法发放贷款”“合同诈骗”,判处有期徒刑9年,处罚金12万元;田洪涛“违法发放贷款”,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万元。两者均为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桥西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桥西支行”)职工。
“但原借贷企业已达不到银行继续借贷条件,最终没有成功续贷。”岳树林的辩护人、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主任康君元律师说。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资料显示,在2001年~2016年期间,全国有684个“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上述法律界人士解释,该案则是银行职工成功收回银行贷款,银行抽贷后,其作为“违法发放贷款”和“合同诈骗”被判刑的第一案。
银行抽贷 “信贷员”入刑
2012年8月,石家庄悦坤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坤公司”)负责人王春生,从工行桥西支行贷款1200万元,经办人为该行公司部客户经理岳树林。2013年6月,该笔贷款即将到期,但王无力偿还,从霍环梅处借8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霍是石家庄一房产经纪公司负责人。《中国经营报》记者获得的一份“借款协议书”显示,借款方(乙方)为王春生,担保方(丙方)为悦坤公司和张瑞敏,后者为王春生妻子。
乙方向霍环梅(甲方)借现金585万元,用于经营生意。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13年8月12日止。该协议书内容进一步解释称“若一个月期限乙方贷款不能从银行贷出,则乙方赔付甲方违约金50万元”。当年8月29日,王春生再次向霍环梅借852万元,同样“用于经营生意”,期限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3年9月28日止。记者获得的多份 “借条”、银行账号等,显示了该笔交易的存在。
来自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2016冀0129刑初39号,以下简称“刑事判决书”)描述,在王春生向霍环梅借款过程中,后者向岳树林求证该行能否为王续贷,岳树林为了能将1200万元贷款收回,在明知悦坤公司不符合续贷的情况下,表示还贷后即可续贷。霍环梅遂将800万元借给王春生,用以还款工行桥西支行,后银行不再续贷。
而在另一笔贷款中,涉及金额达到1500万元。
2012年10月,岳树林及该行公司部经理田洪涛办理赞皇县石家庄林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昌矿业”)从工行桥西支行贷款1500万元,2013年9月、10月,该笔贷款即将到期,但林昌矿业及负责人安素婷无力偿还。经他人介绍,安素婷从霍环梅处借款11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另外两份“借款协议书”及借条等佐证,出借方(甲方)为霍环梅,先后向借款方(乙方)安素婷、赵婵出借1100万元,“用于经营生意”, 借款期限分别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赵婵为安素婷之女。协议书的“特别约定”等协议内容,与上述王春生“借款协议书”相差无几。安则以林昌矿业“2.5万吨、价值2000万元”的煤炭作为抵押,并交霍监管。
判决书称,在安素婷向霍环梅借款过程中,霍向岳树林、田洪涛及其原同事孙世宏求证“工行桥西支行”能否为安续贷,3人为了能将1500万元贷款收回,在明知林昌矿业不符合续贷的情况下,仍表示还贷后即可续贷。
该案的起诉书则指控,岳树林、田洪涛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岳树林出于收回违法发放的2700万元贷款的目的,在安素婷、王春生以掺假的煤作担保,从霍环梅处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田洪涛出于收回违法发放的1500万元贷款的目的,在安素婷以掺假的煤作担保,从霍环梅处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
5月12日,赞皇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岳树林犯合同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2万元;田洪涛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岳树林帮助安素婷、王春生共同骗取霍环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82867. 71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霍环梅。
康君元告诉记者,一审判决后,岳树林、田洪涛均已向石家庄中院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银行“内鬼”悬疑
相关证据显示,岳树林、田洪涛为安素婷上述贷款的贷前调查人员。霍环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直言,前述两笔银行贷款分别是安素婷、王春生骗来的,孙世宏、岳树林、田洪涛是银行的“内鬼”,里应外合,联手做局。刑事判决书介绍:“在安素婷向霍环梅借款过程中,霍环梅向被告人岳树林求证,在归还银行贷款后,桥西支行能否为安素婷继续发放贷款。该判决书内容显示,岳树林为了能将违法发放的1500万元贷款收回,隐瞒‘林昌公司’实际经济情况,表示归还贷款后即可继续为其发放贷款。”
而在对岳树林的另一指控中,也有类似描述。刑事判决书称:“在王春生向霍环梅借款过程中,霍环梅向被告人岳树林求证,归还银行贷款后,桥西支行能否为王春生继续发放贷款,岳树林为了能将违法发放的1200 万元贷款收回,隐瞒 悦坤公司实际经济情况,表示归还贷款后即可继续为其发放贷款。”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国有银行明知借贷企业已无力偿还原有贷款,不可能再继续向借贷企业续贷,为了按期追回借款,向“过桥资金”承诺“可以续贷”,涉嫌合同诈骗。
“即便安素婷或者王春生在与霍环梅签订合同时存在欺骗等行为,也与岳树林、田洪涛没有任何权利义务联系。”康君元在案件辩护中分析。
案件审理过程中,岳树林、田洪涛在自辩中称,企业向银行借贷流程手续层层把关,借贷成功与否并非信贷人员一个人或几个人能决定,其整个借贷流程符合中国工商银行要求,不存在违规放贷。《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工行河北分行获得一份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的《小企业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10年版)》显示,其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以优化小企业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该内容描述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流程,仅在初期阶段,就要通过借款人申请贷款、实地调查、业务经理审核并签字、行长签字等步骤,随后经过省行营业部小企业中心复核、与监管公司签订监管协议,由监管公司对质押物进行验证及监管等,直至发放贷款,总计15个审批步骤。
“在借贷关系之前,工行桥西支行方面与安素婷、王春生并不认识,也不认识霍环梅,该案中不存在‘内鬼’一说。”康君元认为,霍的指控仅是依据银行方面没有履行向借贷企业“继续放贷”的承诺。
连锁影响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资料显示,在2001年~2016年期间,全国共有684个“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国内多名律师界人士介绍,岳树林、田洪涛案则是银行职工成功收回银行贷款后抽贷,作为“违法发放贷款”和“合同诈骗”被判刑的首个案例。
对于此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曲新久指出,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康君元则进一步描述,在上述全国684个案例中,最终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件主要有两类,包括贷款未还清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在贷款操作过程中严重违反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上述银行界人士介绍,中小企业融资难是近年来其面临的一大难题,而当前整体经济持续下行,中小企业面临着更大的生存压力,进一步加剧了融资难的困境,区县级企业尤为突出,不得不转向高风险、高成本的民间借贷,其中有的资金或用以银行还贷。
更有企业负责人向记者描述,近三年来,国内诸多中小实体企业普遍出现资金紧张、资金链断链等,各家银行随之改变信贷思路,对企业贷款更加严格、审慎,同时加强了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监管。上述银行界人士称,在此期间及未来一段时间内,各大银行对企业抽贷现象更加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