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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苏华达钢铁有限公司和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2017-09-06 05:13:15  阅读:4384+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汪东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苏华达钢铁有限公司
和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违法违规
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国办发〔2016〕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以钢铁煤炭行业为重点推进去产能,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重要内容。2016年以来,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大力推进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目前已提前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但是,仍有一些地方政府对去产能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执行政策规定不严格;一些企业对去产能工作的严肃性认识不深,对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置若罔闻,违法违规生产“地条钢”、建设钢铁冶炼项目,严重干扰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影响去产能工作大局。

为严肃党纪国法、确保政令畅通,顺利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钢铁工业协会等1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国务院调查组,会同监察部在江苏省、河北省的支持配合下,本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江苏华达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地条钢”、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丰公司)违法违规建设钢铁冶炼项目开展了调查处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华达公司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地条钢”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

(一)调查情况。华达公司是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的钢铁企业,于2010年8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2680万元。截至2016年7月底,该公司拥有3条轧钢生产线,具备年产钢材30万吨能力,共有职工128人(均未办理任何社会保险)。华达公司用于生产建筑钢材的设备是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装备,2010年以来累计生产“地条钢”17.5万吨,销售收入约6.4亿元。2016年7月底中央电视台曝光后,徐州市、新沂市政府拆除了华达公司全部生产线。

另外,根据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部署,江苏省对全省范围生产销售“地条钢”情况作了进一步排查,共发现“地条钢”企业63家,合计产能1233万吨。这些企业主要分布在徐州、连云港、淮安、宿迁、盐城、泰州、镇江、常州、无锡、苏州等10个地市。江苏省对排查出的“地条钢”企业开展了治理整顿,目前已全部整治到位。

(二)主要问题。华达公司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装备,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地条钢”,属于典型的顶风违法违规行为,且目前江苏省“地条钢”企业数量众多、分布范围广、存在时间长,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这起事件也暴露出有关地方政府在去产能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失职失责。江苏省一些地方对“地条钢”的危害性重视不够、监管不严,有关市、县及职能部门均未及时发现华达公司的违法生产行为,存在失职失责问题。

2.贯彻执行国家政策不力。在去产能工作中,江苏省有关方面缺乏有效监督,导致一些县、乡(镇)执行政策大打折扣。2013年徐州市决定取缔华达公司,但新沂市、瓦窑镇(企业所在地)政府弄虚作假、逃避取缔;2015年新沂市决定关闭华达公司后,瓦窑镇党委、政府以各种理由说情,拒不关停;瓦窑镇政府甚至将华达公司视为财政支柱企业,多次授予该公司所谓“特别贡献奖”。

3.“地条钢”企业底数不清。江苏省有关方面对“地条钢”企业底数不清,查处不坚决。2016年5月,江苏省在报送的《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未列出“地条钢”企业。华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江苏省于8月15日前上报全省“地条钢”企业及查处情况,江苏省有关方面直到调查组进驻前仍未按要求上报。

(三)处理决定。

1.责成江苏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2.华达公司等长期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地条钢”,江苏省政府及有关市、县政府存在失职失责行为。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江苏省副省长马秋林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由江苏省根据有关规定,对111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省管干部6人:给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李景辉、徐州市市长周铁根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赵芝明、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高清、徐州市副市长冯兴振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新沂市委书记王成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余市、县、乡(镇)有关责任人由江苏省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此外,依法依规追究华达公司等企业有关人员责任。

4.责令江苏省继续加大排查力度,对全省生产销售“地条钢”、违法违规新增钢铁产能等行为进行彻底整治,坚决防止死灰复燃。

二、安丰公司违法违规建设钢铁冶炼项目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

(一)调查情况。安丰公司是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的钢铁企业。截至2015年底,公司总资产140亿元,职工10350人。目前,该公司拥有炼铁产能724万吨、炼钢产能816万吨。2016年1—10月,销售收入106亿元。

2015年8月,安丰公司出资2.68亿元购买本县顺先公司产能指标,计划用所购指标和拆除本公司高炉腾出的产能指标,置换建设1座1206立方米高炉和1座100吨转炉。安丰公司在未履行产能置换、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利用、规划建设、施工评审、安全生产“三同时”等手续的情况下,当月擅自启动了项目建设。截至2016年5月项目被昌黎县政府责令停建时,安丰公司已完成投资6.91亿元(含购买产能指标款项),1座1200立方米级高炉主体及部分附属设施已基本建成,1座100吨级转炉炉体已安装,另有1座100吨级转炉基础已完成。

(二)主要问题。安丰公司新建设的钢铁冶炼项目,属于顶风违法违规、未批先建,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干扰了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这起事件也暴露出有关地方政府在去产能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严重失察。河北省及有关市、县对钢铁去产能工作的严肃性认识不到位,对本地钢铁企业监管不力,安丰公司自2015年8月开始违法违规建设钢铁冶炼项目,有关方面直到2016年5月才发现和查处。

2.未按规定上报。2016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发文要求各地在6月10日前上报钢铁煤炭行业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河北省有关方面虽然发现了安丰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但未按规定上报。

3.行政效率低下。河北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安丰公司产能置换申请时,没有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及“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的要求履行职责,主动为企业服务。安丰公司从2015年10月开始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的产能置换项目,至今仍没有办理完成相关手续。

(三)处理决定。

1.责成河北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2.安丰公司违法违规建设钢铁冶炼项目,相关职能部门严重失察,行政效率低下,河北省政府及有关市、县政府存在失职失责行为。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河北省副省长张杰辉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由河北省根据有关规定,对27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省管干部5人:给予省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高俊钊、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周军堂、秦皇岛市市长张瑞书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秦皇岛市常务副市长薛永纯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昌黎县委书记刘学彬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余市、县、乡(镇)有关责任人由河北省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此外,依法依规追究安丰公司有关人员责任。

4.责令河北省针对安丰事件暴露出的严重失察、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抓紧制定整改落实方案;依法依规稳妥处置安丰公司违法违规项目。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华达公司和安丰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后果十分严重。对两起事件进行严肃处理和严厉问责,发挥了负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决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要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坚定不移完成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各项工作任务。

(一)开展专项督查。国务院将对落后产能开展专项督查和清理整顿。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负责开展钢铁、煤炭行业专项督查,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开展水泥、玻璃行业专项督查。各地要迅速开展梳理排查工作,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对落后产能装备和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形成“零容忍”震慑态势。

(二)查找薄弱环节。各有关方面要全面梳理去产能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依法依规加强整改,确保落后产能淘汰出清、“僵尸企业”应退尽退,决不允许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坚决禁止违法违规建设,决不允许产能边减边增,确保真去真退。坚定不移推动钢铁等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三)落实各方责任。强化责任意识,明晰责任分工,切实把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落实到位。针对去产能工作中存在的职工安置难、债务处置难、资金筹措难以及环保、质量、土地、安全、能耗、工商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落实任务、堵塞漏洞,尽快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和政策措施。

(四)提升行政效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部署和“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要求,进一步规范流程、明确时限、提高效率,切实为企业提供高效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信息技术、大数据和遥感卫星监测等现代化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为推进去产能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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