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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假理财案远比“飞单”恶劣

2017-09-06 02:26:35  阅读:3524+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许晚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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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金融观察

  市场起初将民生银行假理财风险事件与“飞单”相较。虽然在结果上都引发了兑付危机,但随着事件细节一步步浮出水面,二者在性质上大不可同日而语。因为“飞单”若与这次假理财相比,显然是小巫见大巫了。

  远比“飞单”恶劣

  “始料未及。”任职理财经理多年的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无法想象售卖假理财的胆识,“有些银行在激进的氛围下,打一点擦边球也许不足为奇,但伪造合同的做法实在令人瞠目。”该人士直言此次风险事件将使整个银行业蒙羞。

  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下称航天桥支行)理财产品造假案自曝光以来,舆论持续发酵。随着越来越多的细节被公之于众,支行行长张颖及其“团队”的所作所为引起业界哗然。

  由于涉嫌伪造合同,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和副行长肖野,及其他多名员工先后被警方带走调查。据公开资料,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及其他工作人员,向该支行的众多高净值客户推销“非凡”系列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高达8.4%至9.16%不等,愈百名投资者在银行营业网点购买了理财产品。

  其中,投资者所签文书包括《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转让协议》等多份。这些文书均加盖“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储蓄业务公章”。对于之所以进行产品转让,销售人员称是因前期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急需资金,由于未到期不能赎回,故愿牺牲一定收益将产品转让,于是银行销售新的高收益理财产品由这些高净值客户受让。

  但其实,这些所谓的理财产品是在民生银行总行从未备案,未在系统内投放过的假理财。由于绝大部分投资者属高净值客户,与航天桥支行有长期业务往来,已建立了“绝对”信任,他们在购买产品时,并未对这一高收益理财计划有过质疑。不少投资者是在得知公安机关介入后,才发现所购产品为假理财。当难以置信的事实摆在眼前,投资者代表随即去往民生银行总行讨要说法。对此,民生银行已成立相关工作组,成员主要包括民生银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行长、法律部总经理等。

  究竟什么样的动力驱使,能令一家支行铤而走险。他们不是黑暗处的非法集资团伙,而是聚光灯下的系统内明星网点。在曾当选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先进个人的支行行长张颖的带领下,航天桥支行的金融资产一度排名全国首位(民生银行系统内)。早前该支行的“民生航天桥支行财富俱乐部”曾显示,私人银行客户数达320余人,是全国私银客户最多的支行,而在风险事件曝光后,该已无从查询。

  起初,市场曾将这次风险事件与“飞单”相较,现在看来,其性质的恶劣程度远不是“飞单”可及。所谓的银行理财产品“飞单”,是指银行内部人员在利益驱使下,违规代销理财产品,以产品高收益为诱饵误导销售,隐瞒产品真实信息,从中赚取高额回扣和利润。但至少,所售产品真的存在,若所投标的出现风险,多会引发兑付危机。“不同于以前发生过的‘飞单’案件,民生假理财案中犯罪嫌疑人张颖虚构出事实上不存在的理财产品,并在看似规范的工作流程下引诱投资者签订了协议。”汇融法商高级法律顾问律师黄然表示。

  总行先期兑付

  也就是说,航天桥支行发售假理财的行为涉嫌非法。这在民生银行最新发布的公告中也有明确,“本公司发现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有涉嫌违法行为,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目前,张颖正在接受公安部门调查,本公司已成立工作组,积极协助公安部门侦办。”民生银行在4月18日的公告中称,“针对媒体报道的涉案金额及具体案情正在调查过程中,本公司力争尽快查明事实,最大限度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妥善解决各方诉求,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在此之前,该行曾提出方案,投资人可以选择与民生银行协商,在核实确认的基础上,采取可行方式,依法合规的先期解决投资人的初始投资款项,后续事宜可根据司法判决结果再行处理。

  法律层面,假理财风险事件的不良后果是否要由民生银行总行担责取决于表见代理的定性。“从银行的角度看,一旦被证明了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那么银行就需要对理财产品承担相应责任。”黄然表示,目前来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目前仍有争议。实践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职务犯罪取决于员工是否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行为和实施的行为是否在单位的授权范围内,且对单位抱有善意。

  在他看来,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作为支行的法定代表人,虽然有使得投资者相信其行为代表单位的表象,但能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应根据其欺骗行为是基于对单位利益的考量。从公共渠道获取的信息尚不能足以证明其动机因此目前来看还不能妄下结论。

  至于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黄然认为很可能已触及刑法。“从目前的媒体报道看,嫌疑人以虚构理财产品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巨大,虽然案件尚未侦查终结,嫌疑人的行为很有可能已经触及刑法,涉嫌集资诈骗罪。”他并补充,尽管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很大程度上有可能是个人行为,但是民生银行并不能因此避免商誉的受损和民事责任的承担。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落实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是银行法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在本案中,航天桥支行向投资者推荐虚构产品将近一年,合规部门始终没有对其提出质疑,暴露出各级部门在理财业务中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黄然分析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银行监管缺失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有可能承担监管处罚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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